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32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颜传学与李克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颜传学,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和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岗,和田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克乙,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和田市纳尔巴格街道阿格其布拉克社区书记,住和田市。上诉人颜传学与被上诉人李克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颜传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书岗、被上诉人李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传学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3.74元,经本院院长审批判决前交纳,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明确限定上诉人颜传学于2017年6月21日前交纳,逾期承担不利后果,但上诉人颜传学未按照限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颜传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和田市人民法院(2016)新320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3.74元,减半收取236.87元,由上诉人颜传学承担并补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建  民审 判 员 常  喜  盈代理审判员 那克提江乃比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建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