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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寇洪栋与宫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洪栋,宫立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766号原告寇洪栋,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宫立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洪栋诉被告宫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洪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洪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洪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尚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