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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泽鹏与被告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泽鹏,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897号原告:肖泽鹏,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广宇小区。被告: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阳亭西路。法定代表人:刘伟。被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店,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负责人:王培桓。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泽鹏与被告威海嘉洋食品有限公司、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泽鹏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云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