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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运输总公司诉屈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运输总公司,屈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652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97号,注册号341200000034164(1-1)。法定代表人:谭春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屈某某,男,汉族。原告安徽省阜阳市运输总公司诉被告屈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阜阳市运输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退还原预交人安徽省阜阳市运输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