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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魁光与刘俊、徐小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魁光,刘俊,徐小妮,刘恭俭,洪春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517号原告:刘魁光,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刘俊,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徐小妮,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刘恭俭,男,194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洪春枝,女,194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原告刘魁光与被告刘俊、徐小妮、刘恭俭、洪春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魁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魁光与刘俊、徐小妮、刘恭俭、洪春枝庭外达成和解,刘魁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魁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魁光负担。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