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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书琴与庞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书琴,庞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626号原告:白书琴,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鹏飞,男,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白书琴诉被告庞鹏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白书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书琴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宋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