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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机场路支行与乌海市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国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机场路支行,乌海市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国军,张东,丁强,王海霞,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机场路支行。负责人白晶,系该支行行长。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西街北(格兰云天酒店一楼)被执行人乌海市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强。乌海市谊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被执行人郑国军,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东,女,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丁强,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海霞,女,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娜,女,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机场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谊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国军、张东、丁强、王海霞、王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机场路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机场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郭 子 鹏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