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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异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秦广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广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董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异190号申请人:秦广文,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8号。负责人:徐东。被执行人: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杜林乡吴庄子村。法定代表人:董玉林。被执行人:董玉林,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河北省分公司)与河北力通联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通联公司)、董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广文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1、石裁字[2015]第074号裁决书一份;2、本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一份;3、债权转让协议一份;4、华融河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证明书一份;5、2017年4月26日河北经济日报刊登华融河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一份。本院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沧州分行)与力通联公司、董玉林借款合同纠纷,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石裁字[2015]第07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力通联公司偿还中信银行沧州分行欠款42305855.21元及至结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董玉林对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对2014冀沧银最抵字第1413009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担保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仲裁费195007元,由力通联公司承担,董玉林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已预交了全部仲裁费,力通联公司、董玉林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后中信银行沧州分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华融河北省分公司,华融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422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1日华融河北省分公司与秦广文签定债权转让协议,秦广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本案债权,并于2017年4月26日由华融河北省分公司在河北经济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现秦广文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华融河北省分公司将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秦广文,并刊登了公告,也出具了转让证明书,书面认可秦广文取得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秦广文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秦广文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盼书审判员  任俊杰审判员  孙景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