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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鸿僖融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永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鸿僖融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鸿僖融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安永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鸿僖融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永祥借款合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安永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民初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晓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