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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尹怀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怀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怀丽,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上蔡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怀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怀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尹怀丽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商量毒品交易,李某遂微信转帐给尹怀丽300元购买毒品。同日10时许,尹怀丽携带1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0.61克)去到东莞市XX镇XX社区XXX酒店XXXX房,交给李某后留在房间内。当日16时许,公安民警巡查时在XXXX房将尹怀丽等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上述毒品。随后,公安人员在尹怀丽租住的位于该镇XX社区XX西路XX号XXX房内缴获可疑白色晶体1包(净重0.44克)。经检验,上述可疑白色晶体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尹怀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怀丽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怀丽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怀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尹怀丽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怀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意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