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1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成都透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代安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易斯达电子有限公司,成都透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代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易斯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花冠路192号。法定代表人彭仁。被执行人成都透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府青路一段19号。法定代表人代安强。被执行人代安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31970********,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台镇大土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易斯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透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代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08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该房屋本院已查封,但系轮候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第三方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现只有166338元到期,正在申请支付中,其余债权还未到履行期。除此外未��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植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