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曾雪平与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平,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415号原告:曾雪平,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松,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军,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曾雪平与被告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要向被告曹军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杨 春审判员 陈忠云审判员 陈 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