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畅奔与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渭南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奔,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畅奔,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涛,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桂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联,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畅奔13700.6元,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畅奔3425.1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全部已返还申请执行人畅奔。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815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