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碧华与邹宝怡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1096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碧华,邹宝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0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碧华,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龙,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宝怡,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富,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肯真,广东尚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碧华因与被上诉人邹宝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何碧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何碧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碧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何碧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晓峰审判员 林 萍审判员 王泳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施阮肖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