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贾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333号原告:贾某,女,1972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罗某,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贾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贾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