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铁华、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铁华,周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陈铁华,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周柏松,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铁华与被执行人周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铁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周柏松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柏松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624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774元、执行费23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柏松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