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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斯庆如拉玛、斯庆图雅、乌雅汗、阿拉腾巴格那、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腾巴格那,乌雅汗,斯庆图雅,斯庆如拉玛,巴音孟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364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码91150625701425458D住所地杭锦旗阿斯尔大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汉族,系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阿拉腾巴格那,男,蒙古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乌雅汗,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申请人斯庆图雅,女,蒙古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被告斯庆如拉玛,女,蒙古族,1985年1月1日出生。被告巴音孟克,男,蒙古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斯庆如拉玛、斯庆图雅、乌雅汗、阿拉腾巴格那、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7)内0625执3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