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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涂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晓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013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瑞,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涂晓霞,女,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响滩镇。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涂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涂晓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唐明琼人民陪审员  陈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