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史袆勋、李瑞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史袆勋,李瑞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再5号原审原告史袆勋,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原审被告李瑞杰,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原审原告史袆勋与原审被告李瑞杰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冀0730民初91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了(2017)冀0730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王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瑞杰所有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天润园东区1号楼3单元101室楼房及序号为1-3-17的地下室。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冀0730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瑞杰名下的位于怀来县××天××东区××单元××室及序号××地下室。2017年5月25日,史袆勋与李瑞杰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出具了(2017)冀0730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史袆勋于2015年10月13日和李瑞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史袆勋,在此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前,被告李瑞杰不得阻碍史袆勋行使占有、适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三、史袆勋可直接领取李瑞杰名下天润园东区1号楼3单元1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史袆勋在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五日内,李瑞杰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五、原告史袆勋在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五日内,给付被告李瑞杰剩余房款5万元整。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法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调解书。本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错误,故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史袆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原告史袆勋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玉成审判员 冯境涛审判员 侯宝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红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