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金重与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重,李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443号原告:李金重,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金国,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重诉被告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预收),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苏阳审判员 盛 雯审判员 殷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麟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