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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金重与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重,李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443号原告:李金重,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李金国,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重诉被告李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预收),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苏阳审判员  盛 雯审判员  殷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麟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