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南山路100号南山大厦8层04座。法定代表人麦延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F511。法定代表人李华香,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穆氏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82号裁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酬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6.0886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但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28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新审判员 闫 鸿审判员 高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