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志威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698号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未审庭。被执行人陈志威,男,199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陈志威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京0116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志威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未审庭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威发出执行通知、风险提示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志威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威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有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及其他财产信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陈志威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判决书确定的罚金义务全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志威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陈志威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淼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