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艳玲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分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玲,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755号原告:魏艳玲,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21号长沙深国投商业中心2-3F。负责人:胡天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魏艳玲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沙雨花亭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魏艳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艳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艳玲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艳玲负担。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