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晓丽与被告周永军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丽,周永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886号原告:袁晓丽,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罗旭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军,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刘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丽与被告周永军、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晓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钰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