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韩奎与程海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奎,程海斌,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2号申请执行人韩奎,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程海斌,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周森,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韩奎与程海斌、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海斌、周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韩奎人民币40709.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海斌、周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韩奎也未能提供程海斌、周森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程海斌、周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韩奎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程海斌、周森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程海斌、周森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韩奎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韩奎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