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卢春辉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福康路116号。被执行人:卢春辉,男。本院在执行建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春辉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春辉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云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