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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兰市群岭林场与李宪文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群岭林场,徐光,李宪文,舒兰市环城街道先锋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104号原告:舒兰市群岭林场,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宪,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二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光,男,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遵国,舒兰市水曲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飞,男,汉族,住舒兰市,系徐光之父。被告李宪文,男,195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舒兰市。第三人:舒兰市环城街道先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申庆龙,主任。原告舒兰市群岭林场诉被告徐光、李宪文、第三人舒兰市环城街道先锋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舒兰市群岭林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于2012年8月13日签证的承包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2016年舒兰市群岭林场在“退耕清林”工作中发现徐光占用国有林地建设养殖场。调查中徐光主张其占用的是集体饲料地,并拿出与李宪文签订的承包合同。经现场踏查,徐光占用的土地在我单位国有林权证范围内,位于群岭林场1984年林相图29林班3小班范围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该土地系其所有的国有林地,徐光、李宪文、舒兰市环城街道先锋村民委员会则主张该土地系先锋村集体土地,且双方当事人均承认所争议土地正在确权中,故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先由相关机关进行确权后再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舒兰市群岭林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嘉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