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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卢艳霞与何绍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艳霞,何绍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61号申请人卢艳霞,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何绍猛,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艳霞与何绍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绍猛已履行了(2016)鄂09民终9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绍猛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民终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忠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