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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玉春与舒兰市虹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春,舒兰市虹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春,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虹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海,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玉春与被执行人舒兰市虹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