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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卡特中盛(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中盛(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卡特中盛(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忠。被执行人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申请执行人卡特中盛(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昌民(商)初字第1859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卡特中盛(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4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股权登记信息。2017年6月21日在我院组织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正在被拆迁,待拆迁款到位后,就将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28160元,已执行0元,尚有128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卡特中盛(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卡特中盛(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卡特中盛(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燕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