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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生物谷物有限公司与吉林德莱鹅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生物谷物有限公司,吉林德莱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96号申请人:吉林生物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4号。法定代表人:祝明耀,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德莱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华光街20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策,总经理。申请人吉林生物谷物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德莱鹅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吉林生物谷物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吉AOZ3**号车的车籍;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万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70.00元,由申请人吉林生物谷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