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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振霞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罗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振霞,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罗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117号原告:兰振霞,女,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桂芬,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罗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罗家村。原告兰振霞与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罗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振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康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