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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福生与被执行人承德小溪沟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福生,承德小溪沟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巴福生。被执行人承德小溪沟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巴福生与被执行人承德小溪沟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跟踪执行,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巴福生与被执行人承德小溪沟酒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