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仲卫生、程复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卫生,程复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67号申请执行人仲卫生,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程复员,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复员开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复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花官营业所62×××00账户存款9078.27元(实际控制金额1129.08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