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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林,该公司东兴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苟波,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7日,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36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苟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