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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财保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田常文、付强军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常文,付强军,何晓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财保51号之一申请人田常文,男,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县。被申请人付强军,男,土家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印江县。被申请人何晓琴,女,汉族,现35岁,住贵州省投诉人碧江区。本院受理保全的田常文与付强军。何晓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付强军在德江县青龙镇周家湾(民俗风情街)3幢1层8号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强军在德江县××××(民俗风情街)3幢1层8号房屋,产权证号: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号。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书起十日内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玉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