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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闫伟与西安景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西安景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006号原告闫伟。被告西安景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东方红东路延伸段(馨苑新世纪酒店一层)。法定代表人董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正刚,系该公司主管。本院在审理闫伟与西安景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闫伟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冯慧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