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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春明诉王德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明,王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明,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德才,男,1951年4月30日生,蒙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刘春明诉王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作出了(2017)吉0382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王德才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春明借款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申请费500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王德才占地补偿款予以扣留、提取,现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82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肖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