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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东民与千美燕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1执保478号 申请保全人:王东民,现住延吉市。 被申请保全人:千美燕,现住为延吉市。 申请保全人王东民与被申请保全人千美燕之间代位权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千美燕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王东民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千美燕出境。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制被申请保全人千美燕。2017年5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7)吉2401执保331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5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吉高法控字[2017]205号关于限制千美燕出境通知函(控制期限至2017年8月17日止)。2017年6月22日申请保全人王东民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1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限制被申请保全人千美燕出境。 二、解除申请保全人王东民名下的位于延吉市房屋产籍手续。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 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嘉悦 限制出境提前解除审批单 申请人 王东民 被申请人 千美燕(护照号为E57193718) 案号 (2017)吉2401执保478号 原控制期限至 2017年8月17日 提前解除理由 现申请保全人王东民提出解除被申请保全人千美燕限制出境手续。 办案人签字 部门领导签字 院领导签字 院 章 年 月 日 延吉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吉2401执保478号 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 申请保全人王东民与被申请保全人千美燕之间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4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申请保全人王东民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长白山西路2137号名都小区4单元201,(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05823号,房屋编码为14-2-169-4单元201,建筑面积为166.84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