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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晓燕、夏阳与昆明天财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燕,夏阳,昆明天财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燕。申请执行人:夏阳。被执行人:昆明天财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晓燕、夏阳与被执行人昆明天财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43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分别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冻结,并对被执行人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春付进行了司法拘留,对昆明天财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搜查,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已在回告书上签字确认。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陈 芸代理审判员  程士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