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3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学华与西峡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华,西峡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1764号原告:李学华,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淅川县。被告:西峡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35497337R,住所地:西峡县丁河镇蒲塘村。法定代表人:刘明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华与被告西峡县金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李学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学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学华承担。审判长  李俊华审判员  吴建波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玉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