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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新民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民,徐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民,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延庆县。被执行人徐和平,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住延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延民初字第0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和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徐和平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和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和平的银行存款一万零三百四十七元九角四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