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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9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宣娇与正镶白旗正太乙炔气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宣娇,正镶白旗正泰乙炔气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9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王宣娇,女,汉族,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正镶白旗正泰乙炔气厂,住所地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要军,正镶白旗正泰乙炔气厂投资人。申请执行人王宣娇申请执行正镶白旗正泰乙炔气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内2529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正镶白旗正泰乙炔气厂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镶白旗正泰乙炔气厂不能偿还所欠债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宣娇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正镶白旗正泰乙炔气厂法定代表人要军收益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要军的土地征收款,预扣留、提取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零玖拾元整(139090.00元)扣留、提取款项为:案款136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