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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车城与瞿亮、武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城,瞿亮,武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36号原告:车城,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瞿亮,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被告:武玉海,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号。原告车城诉被告瞿亮、武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车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