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494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李某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李某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振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