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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洪汉生、方敦梅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洪汉生,方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31号申请人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中心巷。法定代表人:赵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尚阳,男,系十堰市郧阳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计划生育监督执法队队长。被执行人:洪汉生。被执行人:方敦梅(系洪汉生之妻)。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洪汉生、方敦梅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洪汉生、方敦梅提出申请,自愿将财产保全冻结存款8000元划拨,用以抵缴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此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洪汉生、方敦梅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