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红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8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红胜,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吸食毒品,2017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红胜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21时许,购毒人员胡某某与被告人黄红胜经陌陌、电话联系约定交易毒品。次日零时20分许,被告人黄红胜在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XX会所XX包房内,以30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42克)贩卖给胡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黄红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红胜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红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红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红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0.4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冰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