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家口支行与陕西沣润鑫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鹏、靳忠义、林起耀、余清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家口支行,陕西沣润鑫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鹏,靳忠义,林起耀,余清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家口支行。负责人:岳嵬。被执行人:陕西沣润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忠义。被执行人: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起耀。被执行人:张鹏。被执行人:靳忠义。被执行人:林起耀。被执行人:余清花。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家口支行与陕西沣润鑫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鹏、靳忠义、林起耀、余清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6)陕证执字第4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家口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沣润鑫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鹏、靳忠义、林起耀、余清花支付本金6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沣润鑫商贸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鹏、靳忠义、林起耀、余清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