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曾德伟、邓新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曾德伟,邓新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707号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0101180E,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33号巨龙大厦1-2层。负责人:周进红。委托代理人:王杰浩,女,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德伟,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邓新兵,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太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曾德伟、邓新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撤回对被告曾德伟、邓新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海翠人民陪审员 陈建云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