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5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恒亚管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恒亚管业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水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065号之一原告:重庆恒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路29号20幢夹-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79610685。法定代表人:刘兴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三峡水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12445。法定代表人:王小川。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8元,减半收取4744元,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斌人民陪审员 王 毅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美婷 关注公众号“”